2006年12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检察建议赛金胜银
肖华

  及时发出检察建议,然后采取果断措施,被非法转让的高达两亿元的国有资产终于踏上了归途。这就像是把外逃的贪官从境外给逮回来,真是好不容易哪!要不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恪尽职守,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,很有可能惨痛流失。
  确实,当时曾担任温州两家国有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的杨某监守自盗并潜逃在外,国有资产流失在外一天,就增加一分被转移和损毁的危险,情况可以说是非常危急。当此之际,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迅速发出了检察建议书,建议市工商局成立专案组,对这一国有资产非法转让的有关事实予以核查,并依法履行职责,撤销原登记。据此,温州市工商局也及时采取了措施(12月13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在这个过程中,检察建议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,为两亿元巨额国有资产“踏上归途”立下了汗马功劳。
 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,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漏洞,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以配合或采取措施时,就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,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或完善规章制度,强化内部管理,堵住漏洞,或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,以迅速排除隐患,铲除违法犯罪的土壤。而且,它还具有针对性权威性强、易于被相关单位或部门采纳、见效快的特点。
  事实上,由于各种原因,杨某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两家公司的无效登记并未及时撤销,以致国资部门无法接管。无法接管,意味着,这两亿元国有资产仍旧可以在私人“领地”为贪官“发家致富”。更令人深思的是,无法按管,也就意味着国资部门虽然已经“整装待发”,但却只能眼看着对方“逍遥法外”。这样,对以维护国家资产不遭损失为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来说,确实是太让人憋气、愤怒了。
  幸亏,检察建议书犹如“利剑出鞘”,及时发出。
  在这里,我们可以发现,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,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预防作用,同时,也使检察机关有效地参与到了经济、社会生活当中,为改革、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作用。事实上,它就是反腐倡廉特别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,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。